監護權會判給誰?如何爭取監護權?

當夫妻離婚後,如果雙方有小孩的話,勢必會有小孩監護權要給誰的問題,

而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其實是「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」,

法院在判斷小孩監護權要給丈夫還是妻子時,

首要考量的點在於【子女利益最大化】,

也就是由誰來帶小孩是對小孩最好的,

坊間流傳所謂的「幼年從母原則」,其實不一定是這樣,

其實法院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判給平常在照顧小孩的一方,也就是平常小孩是跟誰住在一起,

而基本上法院不太會把監護權判給單獨一方,大多是共同行使監護權,並且決定其中一人為主要照顧者,

也就是平常跟誰住一起,上面說的法院會優先考量,優先判給平常跟小孩同住的一方,

意思就是會將平常住一起的人,作為主要照顧者(繼續與小孩住在一起),而另一方則有會面交往權。

 

法院決定要將小孩判給誰之前,會先經過社工訪視的過程,

請社工出具報告,讓社工來分析誰來帶小孩是最好的,

而此時則建議由律師協助,來分析社工的訪視報告,說服法院讓你來取得監護權,

由律師來分析雙方之經濟或者是生活狀況,抑或是平常與小孩的相處模式,

來說服法院讓你來取得監護權,讓法院相信,小孩繼續待在你的身邊是最好的,

所以如果牽涉到子女監護權的相關訴訟,歡迎聯繫律師幫您解決。